新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审核并发给登记证件。这一期限及审核期限来自《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也有独立期限: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单位不办理登记的,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还会面临罚款。

新公司应在什么时候办理社保登记?

单位社保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要注意不同的起算时间:

登记事项 办理期限 申请主体或办理事项 法律依据及核实日期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这里的两个“30日内”不是同一项义务:前者针对单位成立后的社会保险登记,后者针对职工开始用工后的参保登记。

办理后多久能完成审核?

用人单位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15日是《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经办机构审核期限,并不是企业必须在成立后15日内提出申请的期限;企业申请办理的时间仍是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社保登记需要提交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列出的申请凭据包括:

  • 营业执照;
  • 登记证书;
  • 单位印章。

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可以同时填报企业和职工的参保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在2019年4月10日发布并施行的国市监注〔2019〕79号明确,将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无须另行登录其他系统或平台。

这意味着,企业应关注设立登记环节中的参保信息填报,但企业成立后的单位登记义务仍是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职工登记则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上述期限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018年12月29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还要单独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吗?

自国办发〔2018〕32号于2018年5月17日发布并施行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因此,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时,不应把“单独领取并定期验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当作现行要求。官方材料未写明各地社会保险登记的具体线上办理入口、线下窗口及个案材料清单,具体办理路径应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职工入职后由谁办理参保登记?

由用人单位办理。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该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

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上述规定来自《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不办理会承担什么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规则如下:

责任对象 逾期不改正后的处罚
用人单位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非不办登记后立即无条件适用:法律顺序是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才进入上述罚款情形。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常见问题

30日内没有办完,会按超过期限处罚吗?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写明的是“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罚。现行材料未把“已经按时提出申请但审核尚未完成”与“未提出申请”明确区分,因此不能自行推定两种情形适用相同处罚。

办理设立登记时填了参保信息,还要再登录其他系统吗?

根据国市监注〔2019〕79号,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无须另行登录其他系统或平台。该文件由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于2019年4月10日发布并施行;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企业刚成立,还没有员工,也要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吗?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期限是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的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没有用工对象时,事实材料没有提供“必须先登记一名职工”的要求;企业仍应履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义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多久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还需要单独领取并定期验证社保登记证吗?

不需要沿用原来的单独核证和定期验证做法。根据国办发〔2018〕32号(2018年5月17日发布并施行;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取消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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