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新设立企业无需再次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凭营业执照可以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该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5〕482号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页面于2026年10月01日核实时标注“全文有效”。
这里需要区分两件事:不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不等于首次涉税时完全不用与税务机关衔接。新设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仍需确认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登记信息。
不再单独办税务登记后,营业执照有什么作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承担税务登记识别功能,企业无需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 企业所持证件 | 当前税务登记状态 |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不再另行办理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
| 税务登记证 | 新设企业不再领取 |
|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 按文件规定,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 |
上述规定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5〕482号,发布日期为2015年9月10日,实施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01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32号进一步明确:对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并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该文件发布并实施于2018年5月17日,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01日。
首次办税是不是还要填表?
需要办理的是涉税事宜,但不再填报原来单独设置的税务登记材料。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企业要逐项检查其中内容:
- 信息不完整的,补充填写;
- 信息不准确的,更正填写;
- 信息需要更新的,补正相关内容。
这项要求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7〕402号。该文件发布于2017年9月15日,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01日。
同一文件还明确,税务机关不再要求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因此,登记信息确认与过去另行办理税务登记并不是同一件事,不能因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就理解为首次涉税时无须核对企业信息。
登记信息已经在营业执照上,还需要全部重填吗?
登记信息以税务机关取得的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为基础,但企业仍应认真核对确认表。对照后发现遗漏、错误或需要更新的内容,应按税务机关提示补充、更正或补正。
这项制度的作用,是把登记信息确认嵌入首次涉税办理过程,而不是要求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再从头办理一次税务登记。现行文件没有规定全国所有地区都必须使用完全相同的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
截至2026年10月01日,官方页面未提供新办企业“税务报到”或全部涉税事项的全国统一操作入口、按钮步骤和办结天数,具体办理路径应以当地税务机关届时提供的信息为准。
所有企业都只凭营业执照办理涉税事项吗?
不是。新设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不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这不等于所有历史税务登记场景都采用同一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5〕482号同时明确,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仍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该文件发布日期为2015年9月10日,实施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01日。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文件规定的过渡期内继续有效,不能把“新设企业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泛化为所有证件和所有登记情形都同时失效。
税务登记与后续申报是一回事吗?
不是。本文所说的“不另行办理税务登记”,针对的是新设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来的单独税务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证。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进行的登记信息确认,也属于首次办税环节。它解决的是企业登记信息核对问题,并不等同于此后不再承担依法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责任。
至于具体税种、申报周期和申报方式,应另行依据当时有效的税收规定及当地税务服务信息判断,不应从“不办税务登记”直接推导出“不必申报”或“无需办理任何涉税事项”。
常见问题
领到营业执照后,还要单独去办税务登记吗?
不需要。新设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不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5〕482号,实施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01日。
营业执照可以直接代替税务登记证吗?
可以。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企业可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5〕482号,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01日。
首次办税需要填写《“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吗?
税务机关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企业补充、更正或补正有关信息。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7〕402号,实施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01日。
还要填写《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吗?
不需要。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填报该表。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7〕402号,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01日。
以前的税务登记证还能继续使用吗?
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该文件实施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01日;其他税务登记情形仍按原有法律制度执行。